5.1 2009年7月6日(67号公告发布)前
特种设备许可分国家局和省局两级实施许可,省级负责特种设备维修及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其余为国家局许可或国家局委托省级负责的许可,发证以国家名义进行,具体划分为: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分级实施为:压力容器设计的A类、C 类、SAD类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GA类、GC1级、GD1级设计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批准和发证;压力容器设计的D类和压力管道设计位的GB类、GC2级、GC3级、GD2级的设计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和发证。设计单位同时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分为A、B、C、D四级, A、B、C级由国家局负责,D级由省局负责;
电梯制造许可一般分为A、B、C三级、乘客电梯全部、液压电梯中B级和安全保护装置由国家局负责,其余由省局负责;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划分为A、B、C三级,一般 A级由国家局负责,B、C级由省局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制造和客运索道安装由国家局负责;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划分为A级、B级或AX级,一般A级或AX级由国家局负责,B级由省局负责;
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和部分制造许可的审批由国家局负责, 其余由省局负责;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申请,一般应随制造许可申请一并提交,若无制造许可只有安装许可申请的由省局负责;
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分为1、2、3级,由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局审批;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分为1、2两级,由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局审批,1级证由国家局颁发,2级证由省局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分为三类七级:GA类(GA1/GA2级)、GB类(GB1/GB2级)和GC类(GC1/GC2/GC3级), 其中GA类和GC1由国家局负责, 其余由省局负责;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由省局负责;压力容器中的气瓶和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局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由国家局负责,特种设备的维修、气瓶检验站和气瓶充装许可省局级负责;
以型式试验形式实行制造许可的由国家局负责;从事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由国家局负责;
所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受压元件材料的制造许可由国家局负责;
锅炉部件制造许可按其所对应的锅炉许可范围分别由国家局和省局负责;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铸铁锅炉片、锅炉用封头由省局负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局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规定省级及其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级范围。
涉及境外的所有的行政许可或者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核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5.2 2009年7月6日(67号公告发布)后
省局负责以下项目,其余由总局负责:
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注:压力管道设计位的GB类、GC2级、GC3级、GD2级的设计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和发证,在以前的文件中已明确)
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1)D级锅炉;
(2)D级压力容器;
(3)B级压力管道元件;
(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梯;
(4)起重机械;
(5)大型游乐设施。
(注:压力管道安装的GB类、GC2级、GC3、GD2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和发证,在以前的文件中已明确)
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受理申请和颁发